浮梁县检察院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支持

2021年01月04日15:13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2021年1月4日,由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该化工公司因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产生了大量硫酸钠废液。因影响生产进度,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遂将上述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从浙江衢州运输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致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8.08亩范围内环境造成污染,致浮梁县湘湖镇东流水段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1000余村民生活和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倾倒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调查相关事实,及时固定环境受污染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倾倒行为是否造成土壤叠氮化钠污染、生态修复所需费用及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进行了鉴定评估。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浮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倾倒上述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应急处置费、检测费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853665.56元,并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另应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71406.35元。2021年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请。

今后,浮梁县检察院将切实运用好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立足好检察职能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为该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提供有力司法保护。(曹升 雷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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