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收费、场所、师资 江西给校外培训机构上“紧箍咒”

2021年03月08日21:02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人民网南昌3月8日电(时雨)8日,本网从江西省教育部门获悉,日前,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意见》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

(责编:邱烨、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