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执法司法问题,是专项整治的重点。近日,针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易发多发问题,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余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笼子,促进法官与律师廉洁从业。这也是江西首个法官与律师交往正负面清单规范性文件。
“为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14项正面清单与15项负面清单。列明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应当遵守的作风要求和应当避免的负面清单,着力从正反两方面设好隔离墙,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新余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清单围绕法官与律师业务交往的高频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就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等作出明确正向引导,规定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应在立案大厅等法院公开场所会见;承办法官如确需在办公室会见承办律师,应有二人以上在场。
清单在职业行为基本标准之外,就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引性要求,并针对清单自身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从负面清单看,清单以具体问题为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法官与律师业外交往的禁止事项,从细从早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及其特定关系人等的日常接触交往,最大限度避免司法不廉问题发生。
清单要求,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律师;不得收受、租借律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报销发票、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交通工具、房屋等;不得接受承办律师或承办律师事务所宴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通过律师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或到与律师有特定关系的企业工作。
此外,法官不得与律师合伙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故意向律师泄露审判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在外出办案时,承办法官不得与承办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同吃、同住、同行;不得由承办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支付应由人民法院或法官个人承担的费用;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们将继续紧紧围绕问题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用制度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既实现‘当下治’,又实现‘长久立’。”省教育整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