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阿姨,我今后在学校里会好好学习生活,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办公室内,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小丽(化名)这样向检察官保证道。
2020年1月,小丽趁被害人徐某不在家,潜入被害人家里盗窃其现金3740元,并于当日将得来的现金用于偿还信用卡。案发后,小丽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于同年10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小丽是一名仍在学校读书的在校学生。检察官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小丽以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日常表现良好。且小丽作案时未满18岁,案发后其如实供述了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有悔罪表现。其本身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决定对小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并委托江西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对小丽进行考察帮教,帮助其改正错误,好好学习与生活。考察期内,检察官还积极与小丽保持联系,了解其在学习、生活上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避免其再犯错误。4月28日,考验期满,检察官依法向小丽宣告了不起诉决定。
据悉,该院一直以来该院非常重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与挽救,依法切实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扶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健康快乐生活。截至目前,该院已先后帮助1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