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对八类重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引导和解

2021年05月31日16:17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这个事情解决了,谢谢你们!”陈某在收到53万元工伤补偿款后,赶紧给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打去电话。

陈某丈夫赖某是当地一家某服装公司职工。2020年6月,赖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该服装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该公司仍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核实权,办案检察官分别约见了公司负责人以及死者家属,询问了死者病发经过、善后情况等,积极做好沟通,促成双方缩小分歧。今年2月1日,该服装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与陈某来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2月4日提前付清补偿款53万元。

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4件。2021年1-4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9件。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范和加强全省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引导和解工作,今年5月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江西省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引导和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引导和解原则、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案件范围、和解启动程序、引导和解方式、和解协议书签署及和解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引导和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自愿平等、客观公正,严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暂行规定》对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案件类型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八类案件: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裁决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并无不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其实体权益确有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处分的其他行政案件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和解协议书的签署及和解的法律效果,即在人民检察院引导下达成和解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虽未达成和解协议,但申请人诉求已经得到解决或者息诉服判,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依法终结审查。依法终结审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刘宇)

(责编:罗娜、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