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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修縣人民法院鄱陽湖環境資源法庭審判現場(江盈/攝) |
人民網南昌4月24日電 4月24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鄱陽湖環境資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毒殺鄱陽湖越冬候鳥案。其中,被告人浦某山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浦某山、聞某保、劉某、左某毛多次制作毒餌,在鄱陽湖區范圍內的九江市濂溪區鐵路橋附近廬山姑塘濕地保護區投放。之后,陸續有志願者、護鳥員、公安民警在上述保護區內發現大量野生鳥類尸體。
經法院審查認定,四被告人共毒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琵鷺13隻、小天鵝1隻,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鴻雁5隻、翹鼻麻鴨14隻、綠頭鴨4隻,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蒼鷺1隻、豆雁5隻,共43隻野生鳥類。
永修縣人民法院鄱陽湖環境資源法庭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聞某保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劉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萬元﹔左某毛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萬元。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浦某山、聞某保、劉某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54500元﹔被告左某毛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3000元。責令4名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宣判后,被告人蒲某山、聞某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劉某、左某毛暫未表態是否上訴。(時雨、江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