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饒三清山“巨蟒峰”損毀案二審公開宣判

2020年05月18日19:35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饒三清山“巨蟒峰”損毀案二審現場。(時雨/攝)

人民網南昌5月18日電(時雨)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上訴一案,及上訴人張某明、張某與被上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毛某明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

據審理查明,2017年4月,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通過微信聯系,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左右,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鑽、岩釘(即膨脹螺栓,不鏽鋼材質)、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巨蟒峰底部。張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張某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某明的安全。在攀爬過程中,張某明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后在岩釘上布繩索。張某明通過這種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頂部。之后,毛某明、張某沿著張某明布好的繩索分別攀爬到巨蟒峰頂部。三人被發現后,被帶到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論証,三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跡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刑事案件中,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張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某免予刑事處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明、毛某明、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賠償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支付的專家費15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某明不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張某明、張某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崗岩柱體上鑽孔打入26個岩釘,對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節所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張某明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無罪等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三被告人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被告人張某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即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三人採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法院參照《評估報告》結論,綜合考慮本案的法律、社會、經濟因素,依法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萬元並無不當。張某明、張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毛思遠、帥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