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春亮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等罪名,數罪並罰,判處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曾春亮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日,曾春亮刑滿釋放返回撫州市樂安縣。7月21日晚,曾春亮潛入樂安縣山碭鎮厚坊村熊某美家,竊財未果后就地過夜。次日6時30分許,熊某美進房時發現曾春亮,曾春亮威脅其不許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帥聞聲趕到,曾春亮持螺絲刀將康某帥、熊某美劃傷后逃離。隨后,康某帥報警。
8月7日深夜,曾春亮攜帶尖刀再次潛入熊某美家,伺機殺人。8月8日早上,曾春亮將熊某美及丈夫康某國殺害,並致被害人巫某遠重傷。8月13日8時許,曾春亮在逃亡期間,又將駐村扶貧干部桂某平殺害。8月16日,曾春亮被圍捕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曾春亮故意殺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實施入戶盜竊行為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2351.38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曾春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曾春亮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次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