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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發布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0日19:06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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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昌12月30日電(記者 秦海峰)2021年以來,江西省法院主動服務,做好前伸下沉,全面豐富解紛與服務“菜單庫”。重點從“融入基層治理”“促進行業糾紛化解”“健全服務體系”三方面發力,健全完善江西特色解紛與服務格局。截至目前已訴前調解糾紛23.06萬余件,訴前調解佔比52.95%,平均化解時限6.54天。為充分發揮典型機制創新的示范引領效應,30日,江西省高院選出18個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分別是整合撬動社會力量類6個,完善訴調對接保障類6個,服務重點行業治理類6個。

【整合撬動社會力量類】

案例1:袁州法院調解平台“三進”化解商鋪定購案

【基本案情】馮某2021年3月交納2萬元定購某公司商鋪與公寓。約定開盤時間過后,某公司既未開工建設,也未取得預售許可証。馮某於12月16日前往袁州法院經開區法庭咨詢怎麼打官司,並反映與他類似的購房者有近80戶。經開區法庭通過調解平台將該糾紛委派給渥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該調解委員會接受委派案件后,積極聯系其他購房者,力求一攬子解決,在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共同努力下,最終促成28件糾紛的同日化解並予以司法確認,案涉人數40人,金額近百萬。馮某拿到司法確認書后現場感嘆“以前經常聽人說,到法院打官司沒有一年半載不會有結果,今天一天就解決了,法院現在的速度真是太快了,而且還不要錢,矛盾糾紛要都能這麼解決該多好。”

案例2:潯陽“法院+工會”解決勞動關系認定案

【調解情況】何某等10人起訴某水電廠,要求確認雙方在1995年10月至1995年1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主要原因是人社部門已認定原告們的工齡,但對是否能由某水電廠補繳社保存有爭議。故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希望憑借法律文書向人社部門申請社保補繳。潯陽法院積極與某水電廠溝通,了解單位歷史沿革等情況,並將案件委派九江市總工會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3:安源“法官+特邀調解員”修復鄰裡情案

【調解情況】易某與胡某等人為同單元上下樓鄰居。因單元下水道反水導致易某房屋及家具浸透受損。經物業公司、業委會、保安人員緊急疏通排查發現,造成反水的堵塞物有口罩布、抹布、紙尿褲、衛生紙等。易某認為此次下水管道堵塞系樓上住戶亂丟雜物、使用不當造成,故訴請胡某等人共同賠償損失1萬元。承辦法官認為該案涉及上下樓鄰居,對簿公堂有傷和氣,遂與特邀調解員一道多次組織當事人調解,最終達成每戶各向易某支付1300元的協議。

案例4:吉水法院公証提存處理賠償款分割案

【調解情況】 劉某長子2021年2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相關賠償款已由兒媳領取,賠償款中包含劉某贍養費16224元。因劉某要求給付未果訴至法院。吉水法院將此糾紛移交吉水縣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協商,雙方以劉某名義公証提存贍養費16224元至吉水縣公証處公証提存賬戶,每月月底轉賬200元至劉某銀行賬戶,用於生活開支,直至付完。

案例5: 分宜法院借心理疏導力量化解探望案

【調解情況】肖某與歐某2017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母親歐某撫養,后考慮肖某所在地教育資源更好,雙方同意肖某把女兒接走。2020年3月,歐某把女兒接回分宜,臨行前告訴肖某同年5月送回。到期后肖某沒有等來孩子,卻等來了杭州公安的立案調查,歐某以“猥褻兒童罪”向杭州公安、檢察院、婦聯舉報了肖某。后經偵查,杭州公安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案件。2020年12月,肖某在杭州提起變更撫養權糾紛之訴,同時在分宜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經訴前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后,肖某因行使探望權受阻再次起訴。分宜法院邀請江西衛視《金牌調解》欄目的調解員宗月英及心理老師與法院工作人員一起調解,通過心理沙盤游戲等方式進行專業輔導,雙方就肖某每月探望達成協議,同時心理老師每月義務為小女孩提供一次心理輔導。

案例6:廣信法院警法聯合妥善處理飲酒過量死亡案

【調解情況】李某在公司宴請飯局中飲酒過量,因嘔吐物窒息死亡。20余名家屬趕至公司工地阻工鬧事,要求按工亡標准賠償520萬元。該案派出所接警后交由“警法矛調中心”法官組織雙方開展調解,最終達成公司賠償死者家屬78萬元的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死者家屬坦言,“能這麼快就解決了糾紛,節省了我們的維權成本,這更是對我們的寬慰。”

【完善訴調對接保障類】

案例7:遂川法院訴前鑒定助力道交糾紛化解案

【調解情況】 張某被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撞倒,因重型顱腦損傷先后支出醫療費15萬余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李某負事故全責,隻賠付了8萬余元。張某訴至遂川法院。該院積極引導張某完成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等訴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估算賠償標准。雙方在此基礎上達成訴前調解協議,李某當場支付賠償款13.88萬元。

案例8:珠山法院訴前鑒定推動醫療糾紛化解案

【調解情況】 鄭某因左前臂向外翻轉在某醫院接受矯正手術。因手術效果與院方發生爭議后訴至法院。珠山法院組織雙方對醫方過錯與鄭某的功能障礙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即原因力大小進行訴前鑒定。鑒定結論顯示,鄭某傷殘十級,醫方過錯與鄭某左肘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損害存在因果關系。雙方均對結論無異議,並在此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9:鷹潭中院二審訴前調解實現多元解紛全覆蓋案

【調解情況】 某職業培訓學校與七名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因經濟補償、拖欠工資等發生爭議。經仲裁后訴至月湖區法院,月湖法院一審判決后某職業培訓學校不服,向鷹潭中院提起上訴。鷹潭中院在上訴材料流轉期間組織當事人調解。在速裁團隊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案例10:臨川法院落實跨區域行政爭議多元調處案

【調解情況】 陳某下班途中被電動車撞傷入院治療,自行支付醫療費3.19萬元。2021年2月9日被認定為工傷。因肇事者逃逸,無法確定第三人,陳某向某社會保障中心請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遭拒,提起行政訴訟。臨川法院啟動跨區域行政爭議多元調處機制,組織雙方在一周內達成和解協議,由某社會保障中心支付醫療費3.19萬元及后期醫療費。 

案例11:贛州經開法院“面對面”疏導解決家事糾紛案

【調解情況】 李某配偶已故,育有大兒子陳大某(2001年已故)、二兒子陳某、小兒子陳小某。2001年陳某與陳小某協定兩人輪流贍養李某,每期半年。2017年拆遷引發家庭內部爭端后,陳某未再按約贍養李某。李某訴至法院。經開法院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盧偉。經多次上門實地調解,最終促成雙方和解。

案例12:東鄉法院調裁一體促相鄰糾紛情法理融合案

【調解情況】艾某兄弟房屋相鄰,因多年前的分家協議及后續房屋翻新等原因影響,兩兄弟為房屋院前一處7.5㎡地塊發生多次沖突,村委會調解無果后訴至法院。東鄉法院聯合村干部赴現場實地勘察測量,現場調解無果后在村委會就地巡回審理此案,並邀請村干部及周邊群眾參與庭審,與兄弟二人詳細講解當前農村新建房屋的政策規定,講述“六尺巷”典故。在各方聯合努力下,兄弟二人現場簽訂調解協議。

【服務重點領域治理類】

案例13:共青城法院打造解紛矩陣優化營商環境案

【調解情況】某公司因發生內部股權轉讓糾紛,部分股東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致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欠付工人工資30余萬元,引發28名工人集體信訪。法院主動聯合信訪、司法、勞動監察等多個部門開展聯動聯調,促成股東重新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公司與工人達成勞動報酬支付協議,並對上述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協議簽訂次日,企業即恢復正常生產經營,28名工人也拿到欠付工資款30余萬元。

案例14:九江經開法院拓展家事糾紛化解格局案

【調解情況】 江某與吳某2010年登記結婚,2014 年生育吳小某。吳某及其父母全款購買房屋和車位贈與吳小某。2021年吳某與吳小某經親子鑒定,被排除親子關系,之后吳某起訴離婚,同時與父母一起請求撤銷基於重大誤解的房產和車位贈與。經開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組織各方調解,達成解除婚姻關系,撤銷贈予等協議。調解后,吳某及其父母仍表示吳小某雖不是親生的,但仍歡迎其“常回家看看”。

案例15:月湖法院依托專業調解促金融糾紛系統解決案

【調解情況】周某因購買商鋪,於2014年向某銀行按揭貸款200萬元。馬某系其配偶,共同以所購商鋪設定抵押,某公司對貸款提供擔保。后因周某連續拖欠按揭款,某銀行已從某公司扣劃保証金104.72萬元。期間周某與馬某離婚,某銀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訴至法院。本案雖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實際還包含離婚后財產糾紛及擔保追償權糾紛。月湖法院金融糾紛專門調解團隊組織各方調解,最終馬某同意放棄房屋產權,某銀行同步放棄對馬某的訴請,某公司若代周某清償貸款,可直接根據調解協議申請追償,從而實現了一糾紛三案件的統籌解決。

案例16:南豐法院高效化解不誤農時助力社會穩定案

【調解情況】 2021年正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因債務問題跳樓身亡。自3月2日起,南豐法院陸續收到119件訴某公司及趙某繼承人、監事毛某的訴狀。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76件,買賣合同糾紛案43件,涉案標的3219.3568萬元。因案涉人數較多,案涉物資為農藥化肥,有保質期且恰逢農時。南豐法院迅速組織各方落實訴前調解,並於4月29日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17: 南昌縣法院快速化解涉民營企業案

【調解情況】某汽車公司與65個分銷售商合作多年,2021年12月23日因款項支付問題訴至法院。南昌縣法院委派南昌縣社會矛盾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南昌縣(小藍經開區)民營企業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12月25日各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並完成司法確認。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我們公司作為總經銷商,分銷售商遍布全國,打起官司來往往費時費力。現在法院有了這樣的多方聯合化解機制,即便利又快捷,我們公司再也不用為接下來的糾紛犯愁了。”

案例18:鐵路運輸法院拓展解紛應用促行政和解案

【調解情況】 2013年,南昌市某鎮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被依法征收,村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安置工作。胡某系該村村民,在與村委會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后,未及時得到安置,長期信訪8年多。2021年胡某訴至南昌鐵路運輸法院,該院從實質化解爭議角度出發,快速掌握案件基本情況和糾紛發生背景,組織開展訴前化解工作。多次召開由法院、司法局、胡某及村委會多元聯動的溝通協調會,最終促成雙方和解。

(責編:羅娜、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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