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

排污单位应在9月1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0年02月04日07:00  来源:江西日报
 

  记者1月30日获悉,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江西省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并印发《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以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申领时限为今年9月1日前。排污单位应尽快向当地核发部门咨询排污许可管理具体要求。

  据《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县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管理(南昌市市本级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排污单位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与排放许可事项相符。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列入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核发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排污登记,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和记录。

  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以外且在工业建筑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得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及产品。

  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督促指导,设区市及受委托的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双随机”要求,加强辖区内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监督检查。针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许可量、在线监测等情况;针对登记管理单位,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检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5%、1%。

  排污单位应按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记者陈化先)

(责编:罗娜、邱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