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2月08日21:39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人民网南昌2月8日电(记者 秦海峰)记者8日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届此,江西省成为中部六省第1个、全国第9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

《条例》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管工作。《条例》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董事监事高管”作说明等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手段等。此外,为了解决地方金融日常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不对应的问题,《条例》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把控地方金融风险等。

《条例》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资质,规定市场准入,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金融业务。《条例》还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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