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昌2月6日電(時雨)6日,南昌市公安局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通告明確,在南昌市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一、返昌、入昌人員不接受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社區(村委會)的體溫檢測和排查工作,未如實向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社區(村委會)說明人員接觸情況,未按要求進行隔離醫學觀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病毒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以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聽勸阻或者無視公共場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不聽勸阻舉辦婚喪嫁娶等各類聚餐活動以及其他各類人員聚集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地鐵站、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企業、場所、物業等單位及人員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其他決定、命令的﹔
七、毆打、傷害、威脅、侮辱醫療機構、政府部門、社區(村委會)及其他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阻撓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散布謠言,編造虛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傳播,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十一、以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
十二、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三、非法捕殺、收購、運輸、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它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十五、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通告中表示,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舉報電話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