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質口罩 南昌一對夫妻獲刑

2020年03月11日20:10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南昌3月11日電(時雨)3月1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銷售不符合標准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以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歐陽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據悉,這是江西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案。

據悉,歐陽某香、周某林系夫妻關系,在南昌市經營一家建材店。今年1月26日,被告人歐陽某香與其姐姐歐陽某菊(另案處理)從五金件供應商陳某華(另案處理)處以單價人民幣0.5元各自購入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20000個,后歐陽某菊以單價人民幣1元轉賣其中的8500個口罩給被告人歐陽某香。

1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歐陽某香將上述進貨渠道不明的口罩通過門店現場售賣、網絡售賣方式以單價人民幣1.5元至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門店幫助現場售賣並送貨。至案發,實際銷售上述口罩共計27000余個,銷售金額達51800余元,核減已退款金額18000余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000元。

1月27日、28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兩次至建材店責令停止售賣涉案口罩,並現場查扣47個涉案口罩。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要求(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值僅為16%-24%,不符合標准要求)。

1月31日18時許,歐陽某香、周某林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人民幣50500元。

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認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符合行業標准,仍向社會公眾予以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了涉案錢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並結合其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其社區矯正的意見,且兼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責編:羅娜、邱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