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保護古村落人文遺跡案宣判
獲利2200元 賠償40萬元
2021年12月31日,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遺跡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金溪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徐某文、被告方某平被判連帶賠償門樓修復費用103539.61元、人文生態資源損失30萬元,並承擔鑒定及評估費用112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上9時許,兩被告駕駛三輪摩托車到“江西省傳統村落”——金溪縣琉璃鄉波源村西岸組盜竊門樓上的一塊“甲第裡”石匾,在盜竊過程中造成該石匾掉落摔斷。同年4月27日晚上,兩被告在盜竊合市鎮湖坊村下洋組門樓上“三公舊第”石匾時,造成石匾摔斷以及門樓整體性垮塌。兩被告將被摔斷的兩塊石匾以2200元出售給他人,石匾至今未能追回。
經專業機構評估,“甲第裡”門樓修復工程費用9812元、“三公舊第”門樓修復工程費用93727.61元。兩被告盜竊古建筑構件的行為,造成人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310617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重視其生態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保護,方能實現傳統村落的可持續發展。因破壞古跡、建筑群、遺址等人文遺跡造成生態資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甲第裡”“三公舊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濃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含豐富的歷史信息,屬於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法院同時認為,雖然被盜牌匾及被破壞的門樓建筑可以依照原貌進行修復,但被盜牌匾的原物已難以追回,嚴重影響了當地人民群眾的人文情懷、歷史情感。
綜合考慮金溪縣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甲第裡”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傳統村落”、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及其家庭經濟條件、對傳統村落整體性的破壞程度,以及專家意見,法院遂做出以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兩被告當庭表示不上訴。
金溪縣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的審判,既是對兩被告所做行為的否定評價,也是對廣大公眾人文生態資源權益遭受損害的填補,更在於警示、教育、喚起全體社會成員人文生態資源保護意識,更好地留住歷史傳承,留住美麗鄉愁。
2021年5月,金溪縣法院就該案刑事部分分別判處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年三個月,並各處罰金1萬元。
金溪縣系“江西十大文化古縣”,擁有傳統村落128個、明清古建筑11633棟。其中,“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7個、“中國傳統村落”42個、“江西省傳統村落”31個,被譽為“一座沒有圍牆的古村落博物館”。 (記者楊靜、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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